八年级学生体育课踢球砸到一年级学生致骨折,学校被判担全责

体育课上,高年级孩子踢球,球将低年级孩子砸伤住院,高年级学生是否要承担责任?在湖南高院日前举办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被以典型案例通报:法院审理认为,高年级学生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低年级学生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孩踢足球受伤 八年级学生体育课踢球砸到一年级学生致骨折,学校被判担全责

2020年11月2日,杨某(一年级)与王某(八年级)均在崔家桥镇中学的操场上体育课。王某在操场上踢足球时意外将球踢到杨某左手,致其受伤。事后杨某被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某住院2天后出院。杨某受伤后由其母亲熊某护理,熊某从事教育行业。经常德市龙阳司法所鉴定杨某左手骨折,不构成残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告受伤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在校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在同一操场上上课,学校老师对于足球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并进行有效防治,但学校并未有效隔断高低年级学生课程的接触,导致杨某在上课时靠近足球场而被足球砸伤,学校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某,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故王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汉寿县崔家桥镇中学对杨某的全部损失18280.08元应由崔家桥中学负担。

湖南高院认为,《民法典》全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最大化的立法理念,明确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教育、管理等职责,但未涉及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认定。本案是一起因体育课程安排不当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未成年人伤害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学校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对体育课程的安排应当尽到危险性预见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危险。

本案中,学校未能做好课程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在同一操场上课,未有效隔断高、低年级学生的接触,导致低年级学生在上课时靠近足球场而被足球砸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不违反运动规则和管理规定,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以《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为依据,准确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学校促进安全治理现代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典型意义。

来源: 澎湃新闻

八年级学生体育课踢球砸到一年级学生致骨折,学校被判担全责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体育课上,高年级孩子踢球,球将低年级孩子砸伤住院,高年级学生是否要承担责任?在湖南高院日前举办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被以典型案例通报:法院审理认为,高年级学生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对于低年级学生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孩踢足球受伤 八年级学生体育课踢球砸到一年级学生致骨折,学校被判担全责

2020年11月2日,杨某(一年级)与王某(八年级)均在崔家桥镇中学的操场上体育课。王某在操场上踢足球时意外将球踢到杨某左手,致其受伤。事后杨某被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杨某住院2天后出院。杨某受伤后由其母亲熊某护理,熊某从事教育行业。经常德市龙阳司法所鉴定杨某左手骨折,不构成残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告受伤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在校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在同一操场上上课,学校老师对于足球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并进行有效防治,但学校并未有效隔断高低年级学生课程的接触,导致杨某在上课时靠近足球场而被足球砸伤,学校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某,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故王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汉寿县崔家桥镇中学对杨某的全部损失18280.08元应由崔家桥中学负担。

湖南高院认为,《民法典》全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最大化的立法理念,明确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教育、管理等职责,但未涉及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认定。本案是一起因体育课程安排不当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未成年人伤害的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学校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对体育课程的安排应当尽到危险性预见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危险。

本案中,学校未能做好课程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在同一操场上课,未有效隔断高、低年级学生的接触,导致低年级学生在上课时靠近足球场而被足球砸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不违反运动规则和管理规定,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以《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为依据,准确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学校促进安全治理现代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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